湖北省造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造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e Paper Industry Society
缩写 :HBPPIS
第二条: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造纸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造纸工业的政策和法令。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经济信息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623号B座15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培训班或优惠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聘请和解聘秘书长;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中竞选产生,或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或被撤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 1 月 日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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